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包括国外)投资者在敦煌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敦煌国际旅游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上和酒泉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民间资金在敦煌市境内兴办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
凡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划拨的土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给予土地使用权。
不能享受土地划拨政策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人(或承包经营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缩短土地出让年限,或采取租用方式。
2、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在本市内兴建的政府鼓励类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收费部门自留部分和上缴市上部分按照项目类别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农林产品精深加工和其他工业生产类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35%收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8000万元以上的免收。
商贸流通类和酒店宾馆等旅游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35%收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2亿元以上的免收。
3、财政扶持政策。
对在本市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扶持企业;后三年对资源等精深加工项目返还60%,其他生产加工项目返还40%。
4、投、融资优惠政策。
新建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的,可由政府逐级上报协调,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贴息补助。
金融部门要对发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骨干项目优先贷款。
5、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
可通过保留身份、保留待遇的方式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扶企业。
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由人事部门负责在人才市场招聘。
由市上列入引进人才专项计划,按程序引进的企业专门人才,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敦煌长期工作的,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2万元。
第四条 凡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财政贡献突出的项目,各项优惠政策,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挂牌保护,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挂责任制,明确包挂领导和责任单位,协助业主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的审批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凡国家、省上和酒泉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敦煌市同样适用。
第八条 本政策由敦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与此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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